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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吴文纲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振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