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吴文纲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振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