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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存安与王咏梅、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安,王咏梅,张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安,男,195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咏梅,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民,男,196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存安与被执行人王咏梅、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咏梅名下股金账户。现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咏梅名下的股金账户:800010180000000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