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商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世炳诉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世炳,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章永洪,章永志,蔡书,刘章银,李贵林,李佳,吴学军,孙德伟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商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世炳,男,布依族,1982年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委托代理人张文举,系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麻江县景阳乡景阳街上。法定代表人章永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光富,系该公司法务主任,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章永洪,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章永志,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蔡书,男,苗族,1972年1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刘章银,男,苗族,1972年9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李贵林,男,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李佳,男,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吴学军,男,住贵州省麻江县XXX。原审第三人孙德伟,男,住贵州省麻江县XXX。上诉人罗世炳因与被上诉人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章永洪、章永志、李佳、李贵林、蔡书、吴学军、刘章银、孙德伟等九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请求不明,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麻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龙七奇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华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