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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梁桂芹与杨秋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梁桂芹。委托代理人罗淑玲,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桂芹与被告杨秋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芹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杨秋凤的起诉,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芹撤回对被告杨秋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桂芹负担。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