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蔡建峰、陈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蔡建峰,陈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219-1号原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峰。被告陈燕。上述俩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勤,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俩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卫忠,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蔡建峰、陈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峰、陈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峰、陈燕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被告蔡建峰、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036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谢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