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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0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蔡建峰、陈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蔡建峰,陈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219-1号原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峰。被告陈燕。上述俩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勤,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俩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卫忠,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蔡建峰、陈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峰、陈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峰、陈燕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对被告蔡建峰、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036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谢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