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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督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文、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督字第9号申请人徐文。被申请人天津市宁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津芦南线9号禄鑫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国洲,总经理。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仅凭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不能充分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事实,原告申请支付令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徐文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徐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