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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高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高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负责人郑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高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