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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1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工作人员。被告:李某,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