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81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凤阳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拆迁办工作人员。被告:李某,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