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光太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王茂超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光太农村承包经营户,王茂超农村承包经营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石坝子村八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光太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光太。委托代理人:冉缤,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茂超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茂超。一审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石坝子村八组。负责人:王杨升,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王光太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王光太户)因与被申请人王茂超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王茂超户)、一审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石坝子村八组(以下简称石坝子村八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光太户申请再审称:(一)其是与王光凯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含土地转让),王光凯虽系王茂超之父,但不是王茂超户的农户成员,不能当然形成代理关系,同时王茂超称口头委托王光凯签订该协议,但无证据证明,王光太亦不知晓,故该协议的受让方仅是王光凯。(二)王光凯系退休教师,为非农户籍,不具有受让承包农村土地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所涉土地转让内容应无效。二审以该协议法律效力及于王茂超户,王光凯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受王茂超委托为由,确认王茂超户享有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光太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光太户于2000年搬离石坝子村八组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县城买房居住并经商,因不依靠当地农村土地作为其收入来源,其在2003年3月6日与王茂超之父王光凯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除约定将其农村住宅按2万元进行出卖外,还将其承包土地转让给王光凯耕种,该协议双方均实际履行。王光凯虽是退休教师,不属王茂超户的农户成员,但与王茂超系父子关系,其与王茂超户农户成员(包括王光凯之妻冉启全)一直生活在一起,已成为家庭一员,其对外签订的该协议亦得到王茂超户认可,并由王茂超户实际耕种涉案承包地多年;在200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及2010年对第二轮土地确权清理时,涉案承包地均变更登记在王茂超户名下,王光凯并未成为承包经营权人;同时王光太户此前对讼争土地的转让一直亦未提出异议。故二审法院以该《房屋转让协议》(含土地转让)法律效力及于王茂超户为由,确认王茂超户享有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当。综上,王光太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光太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