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诚泰达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山诚泰达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164-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新城兴华东路010号。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该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山诚泰达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536号。法定代表人翟士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诚泰达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