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杜瑜品,花海英,关立博,商玉国,杨辛玉,何智键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杜瑜品,花海英,关立博,商玉国,杨辛玉,何智键,郭锦成,霍结仪,邹杰斌,邹剑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蒋振流。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杰明。被告杜瑜品,男,汉族。被告花海英,女,汉族。被告关立博,女,满族。被告商玉国,男,汉族。被告杨辛玉,女,汉族。被告何智键,男,汉族。被告郭锦成,男,汉族。被告霍结仪,女,汉族。被告邹杰斌,男,汉族。被告邹剑玫,女,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杜瑜品、花海英、关立博、商玉国、杨辛玉、何智键、郭锦成、霍结仪、邹杰斌、邹剑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杜瑜品、花海英、关立博、杨辛玉、郭锦成、邹杰斌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17日、2011年7月28日、2013年6月27日向原告及其下属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尾号为6948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9127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2128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2289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5992中银白金信用卡、9541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按时还款的免息。逾期还款的,不适用免息条款,按日万分之五从交易日起计息;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此外还要承担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至2015年3月14日,被告杜瑜品仍拖欠透支本金63956.3元及利息13835.96元、滞纳金19152.76元。至2015年2月24日,被告花海英仍拖欠透支本金55455.16元及利息8749.55元、滞纳金10021.49元。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关立博仍拖欠透支本金137296.88元及利息23893.52元、滞纳金17850.94元。至2015年3月12日,被告杨辛玉仍拖欠透支本金45671.8元及利息4086.58元、滞纳金4161.45元。至2015年2月21日,被告郭锦成仍拖欠透支本金63259.3元及利息6604.31元、滞纳金13169.51元、年费800元。至2015年3月6日,被告邹杰斌仍拖欠透支本金125584.34元及利息15004.06元、滞纳金15162.75元。被告关立博和被告商玉国、被告杨辛玉和被告何智键、被告郭锦成和被告霍结仪、被告邹杰斌和被告邹剑玫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关立博和被告商玉国、被告杨辛玉和被告何智键、被告郭锦成和被告霍结仪、被告邹杰斌和被告邹剑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商玉国应对被告关立博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智键应对被告杨辛玉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结仪应对被告郭锦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剑玫应对被告邹杰斌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追收信用卡欠款,约定风险收费,其中通过诉讼追收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10%计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杜瑜品、花海英、关立博、杨辛玉、郭锦成、邹杰斌清偿上述欠款(其中利息、滞纳金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分别承担本案律师费9600元、7400元、17000元、5300元、8300元、15000元;被告商玉国应对被告关立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智键应对被告杨辛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结仪应对被告郭锦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剑玫应对被告邹杰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由各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诉讼费用。各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告关立博和被告商玉国于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杨辛玉和被告何智键于2014年6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郭锦成和被告霍结仪于2009年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邹杰斌和被告邹剑玫于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另查明二,分期付款手续费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及以上的手续费率分别为1.95%、3.6%、5.4%、7.2%、11.7%、15%。另查明三,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中银白金信用卡年费800元/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瑜品、花海英、关立博、杨辛玉、郭锦成、邹杰斌分别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六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滞纳金计至清偿日止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对滞纳金具体数额有所调整。关于滞纳金。领用合约虽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并未作明确约定,因该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对最低还款额应解释为被告消费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因此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则各被告尚欠滞纳金应为:杜瑜品63956.3元×5%≈3197.82元、花海英55455.16元×5%≈2772.76元、关立博137296.88元×5%≈6864.84元、杨辛玉45671.8×5%=2283.59元、郭锦成63259.3×5%≈3162.97元、邹杰斌125584.34×5%≈6279.22元,可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明显计算过高,本院对计收不当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请求的律师费,因约定为风险收费,该律师费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费用已产生并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债务。原告提交被告关立博和被告商玉国、杨辛玉和被告何智键、被告郭锦成和被告霍结仪婚、被告邹杰斌和被告邹剑玫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确实充分证明上述被告的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时被告关立博和被告商玉国、杨辛玉和被告何智键、被告郭锦成和被告霍结仪婚、被告邹杰斌和被告邹剑玫仍为夫妻关系,因此被告商玉国应对被告关立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智键应对被告杨辛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结仪应对被告郭锦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剑玫应对被告邹杰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瑜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3956.3元及利息13835.96元、滞纳金3197.8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花海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5455.16元及利息8749.55元、滞纳金2772.7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24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关立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7296.88元及利息23893.52元、滞纳金6864.84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商玉国对被告关立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辛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5671.8元及利息4086.58元、滞纳金2283.5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六、被告何智键对被告杨辛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郭锦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3259.3元及利息6604.31元、滞纳金3162.97元、年费80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八、被告霍结仪对被告郭锦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邹杰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5584.34元及利息15004.06元、滞纳金6279.22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6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十、被告邹剑玫应对被告邹杰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91元、财产保全费6316元,由被告杜瑜品负担3484元(受理费2431元、财产保全费1053元);被告花海英负担2677元(受理费1841元、财产保全费836元);关立博、商玉国负担5721元(受理费4221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杨辛玉、何智键负担1892元(受理费1280元、财产保全费612元);郭锦成、霍结仪负担3044元(受理费2103元、财产保全费941元);邹杰斌、邹剑玫负担5089元(受理费3715元、财产保全费1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