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张××。关于杨××与张××离婚纠纷一案,张××已经履行了(2015)滨塘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调解书车辆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天津市书第六项(车辆过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