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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张××。关于杨××与张××离婚纠纷一案,张××已经履行了(2015)滨塘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调解书车辆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天津市书第六项(车辆过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