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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冉与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赵本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冉,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赵本成,鲁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冉。被执行人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东205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赵本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本成,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春英,无业。本院在执行张冉与唐山市施尔得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王  贺  明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