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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燕峰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9号罪犯燕峰涛,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介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燕峰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燕峰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燕峰涛从2013年3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5年3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2次。本院认为,罪犯燕峰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燕峰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