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赵成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赵成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文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赵各庄镇澎耳湾村东。法定代表人苑肖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成立。委托代理人杨胜女。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成立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6月13日,赵成立向张雨生借款5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9月13日止,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成立未向张雨生还款,张雨生诉至法院,要求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张雨生达成调解协议,文安县兴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代赵成立代偿还款50万元并已实际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成立给付原告代偿款5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前给付原告文安县兴苑塑料工��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元、利息损失2000元,本息共计502000元;二、如被告赵成立未按上述时间及数额给付原告,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元、保全费3035元,由被告赵成立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交纳,2015年8月28日前由被告赵成立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周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