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靖博、孟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靖博,孟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25号原告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常鲁宁,总经理。被告孟靖博。被告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靖博、孟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济宁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