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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力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力千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119号罪犯马力千,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力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对罪犯马力千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马力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2015年5月获得所嘉奖奖励,根据马力千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马力千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力千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力千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力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琪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索 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