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志丰与黄家斌、强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丰,黄家斌,强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547-2号原告:钱志丰。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淞。被告:黄家斌。被告:强凤琴。原告钱志丰与被告黄家斌、强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湖长商初字第5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强凤琴的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强凤琴在中信银行湖州长兴支行的银行账户为62×××02存款的查封。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