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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志丰与黄家斌、强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丰,黄家斌,强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547-2号原告:钱志丰。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淞。被告:黄家斌。被告:强凤琴。原告钱志丰与被告黄家斌、强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湖长商初字第5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强凤琴的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强凤琴在中信银行湖州长兴支行的银行账户为62×××02存款的查封。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