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德宏、何丁照与何丁照、曾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宏,何丁照,曾琴,何珍珍,龚俊华,何丁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30号原告陈德宏。委托代理人陈蔚、徐美青,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丁照。被告曾琴。被告何珍珍。被告龚俊华。被告何丁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宏诉被告何丁照、曾琴、何珍珍、龚俊华、何丁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德宏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