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穆某、赵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赵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农民,群众,因涉嫌重婚罪,经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经青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重婚罪,经青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25日被青龙自治县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农民,群众。因涉嫌重婚罪,经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4月16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经青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3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赵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在有配偶且明知被告人赵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穆某和被告人赵某在均未与各自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日因被告人赵某和甄艳秋离婚办户口问题,被告人穆某又与赵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穆某、赵某供述与辩解、甄艳秋询问笔录、甄艳秋与赵某结婚证、穆某与赵某结婚证、穆某与赵某离婚证、穆某与恰叶堆结婚登记手续、提取笔录及照片、穆青山入户口手续、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与他人登记结婚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建议法庭以重婚罪对被告人穆某、被告人赵某定罪处罚。被告人穆某、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某在有配偶且明知被告人赵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以其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起名穆青山)。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穆某和被告人赵某在均未与各自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日因被告人赵某和甄艳秋离婚办户口问题,被告人穆某又与赵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穆某、赵某供述与辩解,甄艳秋询问笔录、穆某与赵某结婚证、穆某与赵某离婚证、甄艳秋与赵某结婚证、穆某与恰叶堆结婚登记手续、提取笔录及照片、穆青山入户口手续、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逮捕必要性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赵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胡秋艳审判员 :陈永柱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