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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兵诉王晓岑、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王晓岑,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赵兵,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王晓岑(曾用名王晓晨),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缺席)被告:李惠,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缺席)原告赵兵诉被告王晓岑、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岑、李惠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兵诉称:被告王晓岑、李惠以做生意无钱为由于2014年10月分三次向原告赵兵借款207,3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欠款利息。原告赵兵多次向被告王晓岑、李惠索要欠款,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王晓岑、李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岑、李惠(夫妻关系)以做生意无钱为由,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3日分三次向原告赵兵借款207,3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及欠款利息。原告赵兵向被告王晓岑、李惠索要欠款,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推托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兵与被告王晓岑、李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王晓岑、李惠应积极偿还欠款,不应无理推托,该借款中,虽然以被告王晓岑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给付欠款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王晓岑、李惠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岑、李惠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兵借款20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晓岑、李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 军代理审判员  刘珍秀人民陪审员  郑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