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凯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肇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凯旋,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凯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但没有相关记录,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凯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