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89号原告李某某,女,45岁。被告王某某,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8月19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