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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89号原告李某某,女,45岁。被告王某某,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定于2015年8月19日在本院桥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