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x,男,28岁(1986年10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0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x及其辩护人车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于2014年12月4日2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金百万歌厅内,因琐事与王×发生纠纷,后持刀将王×腹部扎伤,致王×低血容量性休克;腹部开放性损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右髂外动脉破裂,膀胱浆膜层破裂,腹壁开放性损伤。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a、5.7.2f、5.7.2k、5.12.2d的规定符合重伤二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于x接电话传唤到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于x依法判处。被告人于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于x的辩护人车金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于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应认定为自首;2、案发后于x和其家属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于x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x于2014年12月4日晚上,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金百万歌厅内,因琐事与王×发生纠纷,后持刀将王×腹部扎伤,致王×低血容量性休克;腹部开放性损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右髂外动脉破裂,膀胱浆膜层破裂,腹壁开放性损伤。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于x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于x接到电话传唤后投案。现被告人于x与被害人王×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陈述,证明2014年12月4日21时许,他和几个朋友吃完饭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金百万歌厅三层一包间内喝酒,大约23时左右他和刘洁(刘×)出去上厕所时与对方男子发生冲突,对方男子就打刘洁,刘洁用手抓挠对方,他就上前拉架,后感觉他的头部被砸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过了一会儿,他听见有人喊打起来了,接着他的腹部被一穿白衣男子用东西扎了一下,他当时就感觉特别疼痛,他就用手指着白衣男子对“二胖”说“我被他给扎了一下”,然后就晕倒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2、证人吕×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21时许,他和于x、高×等人到金百万歌厅三层一包间内唱歌,于x和高×在包间门口站着聊天,不一会儿他听见门口很乱好像打起来了,他就赶紧跑出去,看见高×、于x和一男一女在互相撕扯,他赶紧上去拉架,用手推对方,现场当时很乱,对方又来了多人,他们互相推搡一会儿,后被歌厅的保安等人拉开,他们就走了,走了以后他发现右后腰有血,他就上医院缝了两针。3、证人刘×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晚上9点多,她和朋友王×等人到西城区金百万歌厅三层的25包间内喝酒唱歌,到了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王×陪着她去上厕所走到32包房时,有两个小伙子在卫生间门口站着冲她乐,她就问其中一个小伙子为什么笑她,并用手推其中一个小伙子的肩膀一下,这个小伙子就打她,王×在旁边劝,又有一个小伙子拿一个酒瓶子砸了王×的头一下,当时王×的头就流血了,后看见五哥从32包房里出来劝架,又有人抓她的头发,这时楼道里就混乱了,旁边有人把她拉回了25包房,过后听人说王×被人扎伤了。4、证人于×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21时许,他给儿子于x和于x的几个朋友在金百万歌厅订了32号包房,大概22时许他怕孩子闹事就过去看看,看见儿子于x和高×在包房门口等人,他就进包房里和另外两个朋友聊天。后他听见有人在外边互骂,有男有女,具体骂的什么没听清,然后就感觉动起手来,这时他旁边的两个人就先出去了,又过了不到1分钟,他在屋里看见他儿子和人打起来,他就出去劝架,他看见双方拧在一起互相撕扯,他先拉的高×和“大驴”叫二人停手,然后看见他儿子被一个又高又壮的男的给拽住了,两人互相拽着不放,他赶紧过去拉二人,后放手了,那个男的在一旁打110,他儿子和另外三个人在楼道里站了会就走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后知道对方一个男的被120拉走了,“大驴”的肚子在医院缝了两针。5、证人高×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晚上于x约他、吕×等朋友在于x家里吃饭,吃完饭他们就去了金百万三层歌厅,于x的父亲于×已经订好了包间,他和于x在包间门口等其他朋友,当时他和于x聊到什么话题时笑了,正好有一男一女走过来,那个女的走到面前指着他说“你笑什么”,他说“我笑了能怎么着”,那女的上来就用手抓他脖子,他就和那个女的撕扯起来,用脚踹,对方那个男的过来拉架,后吕×拿了一个啤酒瓶子过来帮他,包间门口很乱,于×也在拉架,他看到吕×腹部右侧的衣服被血染红了,他就带着吕×去医院了。后于x找他说把对方扎伤了,让他出钱把这事儿摆平。6、证人李×证言,证明2014年12月4日23时许,他在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街金百万歌厅上班时,听见在歌厅三层走廊内有人吵架,他过去看见有七八名男子在互相推搡、谩骂,他就上前给劝开了,这时有人报警了,其中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7、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5)第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出院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腹部开放性损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右外动脉破裂,膀胱浆膜层破裂,腹壁开放性损伤。经鉴定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8、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于x与被害人王×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的内容及被害人王×已收到被告人于x赔偿款的情况。9、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于x持有的白色羽绒服一件已在案扣押。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x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于x因吸毒于2009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于x的户籍身份情况。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x于2015年2月6日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到西城刑侦支队接受讯问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于x的辩护人车金鼎当庭出示的刑事谅解书,证明王×与于x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及王×对于x表示谅解的内容。该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x的辩护人车金鼎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于x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x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于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二、在案移送白色羽绒服一件发还被告人于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李桂清人民陪审员 王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