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精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精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州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精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6566-9,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8015-X,住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甘鹏飞,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精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精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措施,本院现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精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未执行金额为工程款1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彭州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利平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方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