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于阳文与李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于阳文。被执行人李土平。于阳文依据苍梧县人民法院(2014)苍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李土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到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土平长期外出。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亚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阳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黎毅华代理审判员 李舒彦代理审判员 林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