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平与张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张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丰县。被执行人张于,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于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于不知去向,现申请执行人刘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于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于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