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翟秋菊申请执行赵文联、王彩云、屈文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秋菊,赵文联,王彩云,屈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079-1号申请执行人翟秋菊,男。被执行人赵文联,男。被执行人王彩云,女。被执行人屈文学,男。翟秋菊申请执行赵文联、王彩云、屈文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文联、王彩云、屈文学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赵文联、王彩云、屈文学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彩云银行存款228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