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仕艳申请执行杨继红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艳,杨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杜世艳,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继红,女,1965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继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继红存款6492.9元(含借款本金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17.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