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春山与邓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50-1号原告李春山,武钢冷轧总厂职工,住武钢冷轧总厂宿舍(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27街坊14门12号)。委托代理人杨凤玉,武钢冷轧总厂职工,住武钢冷轧总厂宿舍(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27街坊14门12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爱军,my咖啡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山诉被告邓爱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春山负担。审判长刘均人民陪审员桂英人民陪审员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