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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刘凤兰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刘凤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俊,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兰,女,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刘凤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刘凤兰已履行交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