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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韩桂兰、赵书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韩桂兰,赵书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保禄,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韩桂兰,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赵书立,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与被告韩桂兰、赵书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