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四川风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广西中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风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广西中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风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何卧龙。被执行人广西中天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