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更生与葛兆虎、曹春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更生,葛兆虎,曹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62号原告:谢更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葛兆虎,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曹春红,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更生与被告葛兆虎、曹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更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葛兆虎、曹春红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告葛兆虎、曹春红价值30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