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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