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