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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栾仁康与栾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仁康,栾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栾仁康。委托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仁康诉被告栾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仁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仁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