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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望湖支行与张文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望湖支行,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望湖支行。代表人:李波。被执行人:张文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6180260元及利息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31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830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文娟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仓基街51号,镇明路72,96号﹤2-11﹥﹤2-12﹥﹤2-13﹥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