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法执字第59号之2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莫荣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莫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山法执字第59号之2申请执行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学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天华,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莫荣才,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治县吉田镇。本院依据(2015)清山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荣才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莫荣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支行账号XXX的存款,未经本院许可,上述账户存款只准存入,不准取出,直至冻结够36448.45元。续行冻结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二、停止本院(2015)清山法民二初字第15号之1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