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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承担。审 判 员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