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承担。审 判 员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