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黄××。被告李××。原告黄××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