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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林云前、戴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林云前,戴彩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194号原告王建平,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泉市。委托代理人曹向军,上海市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前,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戴彩梅,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林云前、被告戴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07.7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原告王建平和案外人高瑞兰、王少辉和王宇辉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林云前、被告戴彩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55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二、自即日起查封原告王建平及案外人高瑞兰、王少辉和王宇辉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室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茵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