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杨廷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廷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53号罪犯杨廷鸿,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廷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3月18日、2014年7月4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廷鸿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廷鸿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考核记功一次,表扬一次,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廷鸿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廷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廷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