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春雷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雷,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第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65号原告:周春雷,男,汉族。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第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雷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周春雷负担。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白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