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海通与张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通,张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通,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朋飞,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朋飞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朋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朋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五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