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卢立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卢立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宏寅。被告:卢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安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