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小琳,李国正与许正全,杨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李国正,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沈小琳,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许正全,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杨莉华,女,1965年4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李国正、沈小琳与许正全、杨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正、沈小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正、沈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李国正、沈小林负担。审 判 长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