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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英武与邴建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英武,邴建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吕英武,男,196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被告邴建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英武与被告邴建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英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运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