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陕西华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好美迪陕西分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好美迪陕西分公司,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好美迪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29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邦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书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完全相符,将沈阳好美迪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好美迪陕西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与生效的法律文书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