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本华与郭云、李国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华,郭云三,李国栋,刘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华。被执行人郭云三。被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刘启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本华与被执行人郭云三、李国栋、刘启来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080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爱芹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冬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