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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本华与郭云、李国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华,郭云三,李国栋,刘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本华。被执行人郭云三。被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刘启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本华与被执行人郭云三、李国栋、刘启来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080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爱芹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冬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