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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李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李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002-0。负责人刘朝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旷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姣,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被告李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6元,减半收取38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伟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睿 微信公众号“”